编辑: 雨林姑娘 2015-12-16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五年内不迁出高明区,不改 变在高明区纳税义务 的承诺书原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提交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查验,下同) . ―

8 ―

(四)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下属的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 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批准证书等) .

(六)由区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 原件.

(七) 新设立或迁入我区的企业申请总部企业还需提交公司 投资计划书和市场报告书复印件, 接受本区新设立企业管理和服 务的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 照、税务登记证明、批准证书等) .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向领导小组 办公室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材料后对总部企 业资格认定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的,报领导小组审定后通过 佛山市高明区政府网向社会公示,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 报 区政府批准后,颁发认定证书.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5月底在汇算清缴后对上年 度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财力贡献核算 (核算统计时间为每年度的 1月1日至12月31日) ,符合条件的原则上两个月内兑现奖励.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总部企业信息库,并及时更新维护,定期反 ―

9 ― 馈总部企业相关经济指标, 每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 部门对总部企业运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复核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已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定期进行复核.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 因 涉税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或经复核连续2年不再符合 认定条件的,报高明区政府批准撤销其总部企业资格,不再享受 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总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 撤 销其总部企业资格,责令退回奖励与补助所得. 第二十二条 总部企业享受购房补助的办公用房, 在购房10 年内不得出售、出租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三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出现更名、 重组等重大调整 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个月内将相关情况报领导小组办 公室,由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报区政府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必须客观、真实.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查实后,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总部 企业;

已经认定总部企业的,撤销其总部企业资格,责令全额退 回奖励和补助,同时按照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补交利息,并记入企 业信用信息;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

10 ―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同时符合区政府 制定的其它优惠政策的,按照 就高不就低 的原则执行,不予 重复扶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关 于印发 〈佛山市高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的通知》 (明 府办〔2010〕12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经贸招商部门负责解释.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政协办,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人民团体,上级驻高明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一科

2018 年7 月31 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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