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2015-12-16

5 ― 万元以上. 一般职能总部:注册资本金或净资产8000万元以上,上年度 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我区纳税地方留成部分1000万元 以上.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 可 申请认定成长型总部企业: 注册资本金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产 值1亿元以上, 上年度在我区纳税地方留成部分300万元以上且比 前一年度增长超过20%以上. 第十条 特别重大的总部企业项目,包括世界500强、中国 500强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我区新建或将区内现有机构升级为总 部或者区域总部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按 一事一议的方式认定.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 财政鼓励政策.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给予下列 扶持:

(一)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根据总部企业对本地区财力 贡献情况,每年按其年度企业所得、营业收入、增值收入形成的 区级财力贡献每年环比增量的50%给予奖励,累计最高奖励不超 过500万元. ―

6 ―

(二)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分 支机构每年企业所得、营业收入、增值收入形成的区级财力贡献 的30%给予奖励.

(三)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对其在厂区外购置或建设的自用 办公用房(不包括企业厂区附属和配套用房) ,在取得房产证后 连续5年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100元/O/年.综合型总部补助每 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职能型总部补助、成长型总部补助每 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每年对董事长、副董事长、 总经理、 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获得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高 层次人才、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等专业人才,按其上年度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激励企业高级管 理人员及专业人才做大做强企业. 第十二条 总部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除办公房产补助外, 其 他奖励资金使用要求:

(一)奖励资金的70%须用于企业的自主创新、技术研发、 品牌创建、市场拓展、人力资源开发等提升总部功能的生产经营 活动,或依申请使用.

(二)奖励资金的20%须用于企业奖励给高级管理人员(指 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三)奖励资金的10%须用于企业奖励给专业人才(指具有 ―

7 ― 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博士以上学位的 专业骨干人员或其他具有较高专业素养、贡献突出的人才) . 第十三条 土地支持政策. 总部企业用地优先纳入我区年度 土地供应计划.对总部企业竞得的土地,属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无 法及时开发的,可向区国土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开 发期限. 第十四条 政府服务支持.对总部企业在智能制造、创新驱 动、提质增效、企业转型、国际产能合作等方面提供行政审批、 规划建设、融资渠道、用电保障等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 予以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 才子女优先安排区内学校免费义务教育学位.

第四章 申报认定 第十六条 申请认定总部企业的, 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 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佛山市高明区总部企业认定 申请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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