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 2015-12-21 |
释义C4C「参与者」 指(a) 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任何投资实体 之任何雇员 (不论是全职或兼职) 或当时调 派任职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任何投 资实体之任何人士;
(b) 本公司之任何董事 (包括执行、非执行及独 立非执行董事) 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任何投 资实体之任何董事;
(c) 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或任何投资实体之任 何货品或服务供应商;
(d) 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或任何投资实体之任 何客户、代理商或分销商;
(e) 向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或任何投资实体提 供研究、开发或其他技术支援之任何人士 或实体;
(f) 对本集团或适用投资实体有贡献或可能有 贡献之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或任何投资实 体之任何股东或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或任 何投资实体所发行之任何证券之任何持有 人;
(g) 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或任何投资实体之任 何谘询人 (专业或其他) 或顾问;
及(h) 对本集团或适用投资实体有贡献或可能有 贡献之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或任何投资实 体之任何合营企业或业务夥伴, 且就新购股权计划而言,可向一名或多名上述 类别参与者全资拥有之任何公司授出购股权;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通函而言, 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中国制造公司」 指 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 的公司;
释义C5C「中国营运公司」 指 简式国际汽车设计 (北京) 有限公司,目标集团 在中国成立的主要营运公司;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销售股份」 指目标公司於收购协议日期已发行股本之58.50%;
「第二卖方」 指Designer Touch Limited,一间於英属维尔京群 岛注册成立之公司,由陈骋先生 (陈言平先生及 张璐女士之子)全资拥有 ;
「第七卖方」 指 庄舜而女士;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东特别大会」 指 本公司将召开以考虑及酌情批准 (其中包括) 收 购事项、授出认购期权、采纳新购股权计划及 终止现有购股权计划之股东特别大会;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01 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第六卖方」 指 林招治女士;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供应商」 指 浙江康迪车业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公 司,为於纳斯达克上市之康迪科技公司的全资 附属公司;
「收购守则」 指 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目标公司」 指Agnita Limited,一间於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 立之有限公司;
释义C6C「目标集团」 指 完成时之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第三卖方」 指Infinity Wealth International Limited,一间於 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并由苗振国先 生全资拥有;
「卖方」 指 第一卖方、第二卖方、第三卖方、第四卖方、 第五卖方、第六卖方及第七卖方之统称;
「卖方担保人」 指(1) 陈言平先生、(2) 陈骋先生、(3) 苗振国先生、 (4) 汪成应先生及 (5) 吴阳年先生之统称;
及「%」 指 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C7C(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729) 执行董事: 苗振国先生 (副主席兼行政总裁) 卢永逸先生 许东晖先生 (营运总裁) 谢能尹先生 (副总裁) 非执行董事: 陈国华教授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育棠先生 费大雄先生 谢锦阜先生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