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5-12-26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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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 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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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 权的无条件放弃.

3、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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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 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 (2019 年6月3日) ,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九、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工作内容

2019 年4月16 日 发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不调整的公告 发布本次回售公告

2019 年4月18 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9 年4月19 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9 年4月20 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9 年4月23-25 日 本次回售申报期

2019 年4月27 日 发布本次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2019 年5月31 日 发布本次回售实施结果的公告

2019 年6月3日付息日/回售资金发放日,对有效申报回售的本 期债券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十、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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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

3 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2019 年6月3日) ,以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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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债券.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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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债券持有人慎重做出是否申报回售的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 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实行 净价交易, 全价结算 , 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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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

一、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 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

7 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对于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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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根据

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 以及

2009 年1月23 日发布的 《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 (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 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 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债券本公司,然 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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