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6-01-02 |
1、根据公司于
2019 年4月29 日披露的《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 , 公司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924,895,211.
55 元, 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251,476,488.12 元.同时利安达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向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涉及主要 事项为:(1)公司
2018 年年末货币资金总额中,会计师对其中 63.89%的货币 资金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公司
2018 年年末存货余额中,会计师 对其中 39.85%的存货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公司应收账款年末 余额 1,037,974.42 万元,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 49,961.12 万元,会计师对这些应 收款项实施了函证程序,应收账款回函相符的金额占年末余额的 7.72%,其他应 收款回函相符的金额占年末余额的 2.18%,对于未回函或回函不符的,会计师无 法实施满意的替代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认应收款项的真实性. (4) 公司年末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264,029.33 万元, 在建工程账面价值 50,326.38 万元, 公司对固定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 46,328.62 万元, 但未对在建工程计提减值准备. 会计师无法获取满意的审计证据, 导致会计师无法判断公司对固定资产和在建工 程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5)公司为应对债务危机将大批存货折价销售变现 或抵债,会计师发现部分交易毛利很低或形成负毛利.会计师无法取得满意的审 计证据来判断这些交易的商业合理性以及与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6)2019 年4月公司与深圳沃特玛签署协议,沃特玛以实物资产和债权抵付对公司的债 务.会计师无法获取相关证据以证明这些抵账资产的市场价值,导致会计师无法 判断李瑶以债权相抵业绩补偿款事项对坚瑞沃能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 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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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上述公司
2018 年的财务数据以及会计师对涉及主要事项的审计意 见,若未来公司
2018 年度确定为净资产为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 月修订)第13.1.6 条规定,公司股票将于公司披露最 终年度报告之日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停牌后
15 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 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同时,公司于
2019 年4月29 日披露的《陕西坚瑞沃能股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一季度报告》,截止
2019 年3月31 日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328,520,790.22 元.公司同样存在因
2019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而被深圳证券 交易所暂停上市的风险.
3、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收到债权人陕西凯瑞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凯瑞达公司 )的《催款函》,告知因公司未能按照相关约定还款,凯瑞达公 司已委托律师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重整. 根据公司目前自身的债 务状况,公司不排除接受相关债权人向西安中院提起的破产重整申请. (1)债权人已向法院提交了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相关规定, 目前该申请尚在审查中, 公司最终能否获得法院裁定受理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 大不确定性.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8 年12月28日最新颁布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 号――停复 牌业务》 第十条 的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停 牌,公司应当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确有需要申请 停牌的,应当披露停牌具体事由、重整事项进展和预计复牌时间等内容,停牌时 间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2)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法院受理了公司债权人提出的对公司进行 重整的申请,法院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或公司 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公司债权人根 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 如果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 准,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 月修订)》第13.4.1 条第(二十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