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6-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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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燕京转债"第三年度债券年利率为 0.9%;
2、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 年10 月14 日;
3、付息日:2013 年10 月15 日.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0 年10 月15 日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 下简称"燕京转债" ) ,截至
2013 年10 月15 日将满三年.根据《北京燕京啤酒 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 " )有关条 款规定, "燕京转债"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本期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 "燕京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 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10 年10 月15 日.在可转债存续期 间,第一次付息日为发行首日(2010 年10 月15 日)的次年当日(即2011 年10 月15 日) ,以后每年的该日(10 月15 日)为当年的付息日.第一年到第五 年的利率分别为:第一年 0.5%、第二年 0.7%、第三年 0.9%、第四年 1.1%、第五 年1.4%. 本期"燕京转债"付息方案:每10 张"燕京转债" (面值 1,000 元)税前利 息为 9.00 元.对于持有"燕京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按 20% 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7.20 元;
对于持有"燕京 转债"的QFII、RQFII,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每
10 张派发
2 利息 8.10 元;
对于持有"燕京转债"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9.00 元.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与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
2013 年10 月14 日(星期一) ,付息日为
2013 年10 月15 日(星期二) .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至
2013 年10 月14 日(星期一)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燕京转债" 持有人.
四、付息方法 本次"燕京转债"所派利息于
2013 年10 月15 日(星期二)通过持债人托 管券商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理支付 "燕京转 债"的利息.
五、所得税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三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对于 QFII、 RQFII 所得转债利息按 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并由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进行 代扣代缴.如该类投资者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缴 税证明文件如: (1) 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 证;
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该类投资者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可转债利息属于该类 企业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经公司核实,确认有 关投资者属于居民企业投资者后,则不代扣代缴 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类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