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6-01-04 |
3 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找缴 QFII、RQFII 投资者的可转债利息所得税.如存在除前述 QFII、RQFII 以外的非 居民企业持债人,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即: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 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纳税. 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 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六、其他相关事宜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 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利息.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 "燕京转债" 付息的具体条款, 请查阅本公司于
2010 年10 月13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募集说明书》及摘要、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 券上市公告书》 .
七、联系方式
1、咨询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双河路九号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咨询
电话:010-89490729
3、传真
电话:010-89495569 特此公告.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