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 2016-01-13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 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6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在收回其所得收益时,还应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董事会将 参照上款规定履行义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本次股份变动的交易日期、交易方式、交易数量、 交易价格、 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 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