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6-02-09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九年四月 法律意见书

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 《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 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5〕51 号)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8 年修订) 》 (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北京市 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越秀金控 )的委托,就公司控股股东广州越秀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越秀集团 )的一致行动人广州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广州越企 ) 增持公司股份 (以下简称 本次增持 )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增持有关的法 律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还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需查阅、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 了必要的询问或讨论. 法律意见书 2.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公司保证已向本所提供和披露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 头证言,以及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

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和文 件、所披露的事实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保证有关副 本材料与正本相一致,有关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

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 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 法授权;

保证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3.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提供的 证言,或者政府部门官方网站的检索信息出具法律意见. 4.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 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已经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或单位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增持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现本所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系公司控股股东越秀集团全资子公司广州越企. 根据广州越企提供的资料, 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 平台(http://cri.gz.gov.cn/)查询,广州越企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广州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231240036F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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