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6-02-09

三、 本次增持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的情形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 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 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 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的, 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申请,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 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 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 社会公众持 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0%. 本次增持前,越秀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1,206,365,452 股,占公司当时股本总 额的 54.25%,广州越企当时未持有公司股份.

2018 年10 月29 日,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完成新股发行 上市. 新股发行上市后, 公司总股本由 2,223,830,413 股增加至 2,752,884,754 股, 其中,广州越企作为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认购 85,298,869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 额的 3.10%. 本次增持后,越秀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1,206,365,452 股,广州越企持有公司 股份 97,687,629 股 (包括广州越企参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认购而持 有公司股份 85,298,869 股)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304,053,081 股,占公司目前股 本总额的 47.37%.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不低于公司 股本总额的 10%,增持人本次增持公司股份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 会提交豁免申请的条件.

四、 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2018 年10 月18 日,越秀金控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 股份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18-099) ,就增持人、增持目的、增持股 份的数量或金额、增持方式及实施期限等进行了披露.

2019 年1月18 日,越秀金控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 份计划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014) ,就增持人的增持进展情况进行了披 露. 越秀金控拟于

2019 年4月19 日披露 《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 份计划的实施结果公告》 (公告编号:2019-063) ,就增持人本次增持实施结果作 出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 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 符合《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满足 《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申请的条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余洪彬 王振年月日 ........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