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6-02-10 |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资格;
二、符合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唐山钢铁股份 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 行股份 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 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 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
5 家.
五、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独立董事 备案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进行核实,并作出说明.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 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