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6-02-14

2015 年9月30 日全额归还,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占用发行人资 源(资金)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独立,具有 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 联交易.

三、 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 控股股东惠丰投资在其控制的企业慧科赢创的的持股数量 由65.6%变更为 59.6%. 除此之外,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情况未发生变更.

四、 发行人的业务

(一)资质变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于

2017 年7月26 日取得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

3 化学品登记中心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登记品种为 1,8-萘二甲酸酐,有 效期至

2020 年7月25 日.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取得开展其所经营业务所必需的授权、批准和登 记,有权在其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和经营方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持续经 营相同的主营业务,其业务范围未发生重大变更.

(三)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从事高性 能有机颜料、染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包括苯并咪唑酮系列高性能有 机颜料、大分子系列高性能有机颜料、偶氮颜料、溶剂染料、异吲哚啉颜料以及 相关染、颜料中间体.发行人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1-6 月的主 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319,289,164.35 元、367,467,056.40 元、440,078,979.42 元及262,035,217.66 元,分别约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98.94%、99.44%、99.57%及99.38%,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方式及经营范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产 业政策的规定.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进行经营.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 内连续经营相同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导致主营业务变更的情形.发行人目前的主 营业务突出,其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 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变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关联方发生如下变更: 1.董事职务变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 年8月发行人董事刘光辉不再担任福建匹克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福建华大匹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厦门匹 克望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福建匹克阳光工场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等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

4 职务,2017 年8月起新增职务为:厦门匹克望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其他关联方 (1)慧科赢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慧科赢创的持股比例从 65.6%变更为 59.6%,其 经营范围变更为教育信息、商务信息咨询;

计算机软硬件、网络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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