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6-02-14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菲达宝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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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菲达宝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 德恒书(2017)第09012-1 号致:江苏菲达宝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挂牌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于

2017 年10 月出具了《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菲达 宝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 ).2017 年11 月27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作出 《关于江苏菲达宝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 反馈意见》(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本所特对反馈意见中需律师说明的有关法 律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和说明,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的补充.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及适当的核查;

对于没 有直接证据材料的, 本所律师依赖于相关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意见.本所 在《法律意见》中声明的事项、释义等有关内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 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审查, 并依法对所 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菲达宝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

3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 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如下:

一、反馈问题

1 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 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 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 表明确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审计报告》;

2.银行转 账凭证;

3.公司确认文件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未发生资金占用情形,股份公司成立后,公司制订了《公 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 要关联方签署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未出现违反承诺及相关 制度的情形. 公司期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没有发生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 形,且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相应承诺、规范 的情况,符合挂牌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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