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6-02-19 |
45 周岁的,可以提前退休.
(五)公务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30 年的,或 者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
5 年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满20 年的,可以提前退休. 提前退休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按本规定第七 条规定获得批准. 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工勤技能岗位受聘到管理岗 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或者从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到工 勤技能岗位的,应当受聘到该类岗位工作满
5 年,方能按所聘岗 位规定的年龄办理退休.其中,从工勤技能岗位受聘到管理岗位 或专业技术岗位未满
5 年的,按工勤技能岗位规定的年龄退休;
-4 一 从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到工勤技能岗位未满
5 年的,可 以在连续受聘满
5 年的当月办理退休.受聘到工勤技能岗位要求 按工勤技能岗位规定的年龄办理退休的,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单位同意,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获得批准. 第七条批准参保人员退休的决定,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 由任免机关(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作出. 第八条对参保人员出生日期的认定,以本人人事档案记载 的为准.个别人员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 执行组织部门有关规定. 第九条参保人员经批准退休的,单位人事部门应当根据连 续工龄(工作年限)政策认定其视同缴费年限,填写《武汉市机 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以下简称 《申领表)) ),连同批准退休文书及相关材料、本人档案,按干部 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条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单位认定的参保 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和职务职级(技术职称)进行复核,无异议的 予以确认;
如发现执行工作年限(连续工龄)政策不准确的、填 报职务职级(技术职称)不正确的,退回单位重新认定、重新申 报. 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缴 费记录核定.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认定(核定)的参保人员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申领表》填报的相关信息,计-5一 算参保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从批准退休的次月开始发放.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对单位作出的批准(或不批准)退休决 定、认定(核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发的基本养 老金有异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三条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确认工作原则上在参保人 员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进行,单位参保人员数量较多或者达 到退休年龄时间比较集中的,可提前
2 至3个月进行. 第十四条因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的原因,导致批准参保人 员退休的时间在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之后的,基本养老金按达 到退休年龄的当月计算,从批准退休的次月开始发放.参保人员 达到退休年龄后应当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如达到退休年龄至批 准退休当月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退还本人,单位 缴费部分进入统筹基金,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批准退休的人员,不适用本规 定,不予追溯. 本规定施行之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期间办理的退休手续不 符合本规定精神的,按本规定调整.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
2014 年10 月l日起施行.由市委组织 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附件:武汉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申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