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6-02-20 |
3 号 花旗银?大厦
3 ? ?法会秘书处 工商事务委员会秘书 敬启者: 就工商科技局有关版权事宜所作建议而提出的意?书 香港教育出版商会(HKEPA) 很高兴有此机会能就工商科技局於上月发表的建议(文件 CB(1)1792/04-05(05))提出意?.
我们亦希望能?与事务委员会就此议题於七月十九日举?的公 众谘询大会. 1. 业务最终使用者管有侵权复制品的刑责适用围(第8段) 由於自
2001 ?起最终使用者的刑责暂停实施,使印刷版权作品受到?公平的看待,所以 出版界继续反对此举.有关的建议称应将这种?公平的看待?实为香港法?中的永久措施,此 建议实属谬误,因为此举会?那些以?诚实手法经营的业者得益,同时亦贬抑?作者和出版者 所付出的??和创意.此举亦会?香港违反其在世界贸?组织?与贸?有关的知?产权协议? 第61 条下的责任,因为如在业务过程中大规模使用盗版作品,所涉作品并?属初期暂停实施 刑责的条?中所豁免的四?版权作品中的任何一?,则有关的侵权作为??须负上任何刑责. 2. 就复制/分发印刷作品的侵权复制品增订刑责(第9-15 段) 对於在刑责方面,我们就此项建议提出以下的意?: a. 增订的刑责必须适用於书籍、工具书及学术期刊的电子版本及印刷版本,因为倘雇 主在未经批准下,以电子方式把以?码形式出版的作品提供予其全体雇员,即可逃避刑事检 控,但如雇主将出版作品复印,即使复印??较少,却可能要负上刑责.在?者上有此偏差是 很难?人?解的,事实上,在未经批准下把以?码形式出版的材?分发,对版权拥有人的权益 做成的损害?大,因为要将这些材?在网络上或以其他?码方式提供,是无需经任何扫描或? 码处?的. b. 对於将学术期刊视为书本而?是期刊的决定,HKEPA 表示支持.我们促请有关方 面厘清这方面的分?,包括专业、技术及医学期刊等. c. 就针对刑责所提出的「安全港」(第10(b)段),/HKEPA 认为在应用「安全港」时应 结合多项准则使用,以?在任何准则都?适用的情况下, 「安全港」 的规定始会适用. 换言之, 使用者必须符合「安全港」的全部规限 (?如复制全书页?的百分比、被复制的材?的?售价 值、侵权复制品的??等)方能避免刑责,而且在极坏的个案中,倘版权拥有人经证明蒙受? 重大损害的,应可?驾「安全港」的??准则.HKEPA 希望能与工商科技局及事务委员会合 作,就「安全港」定下恰当的??准则. CB(1)2047/04-05(06) d. HKEPA 十分关注第
11 段所建议的首?项「法定免责辩护」 .为业务目的而蓄意及 大?复制所涉及的刑责,?应仅以版权拥有人未能以后?断定为没有以「及时」方式回应特许 申请,或因其给予使用者的特许条款后?经断定为并?属 「商业上合?的」 而告丧失.事实上, 版权拥有人必须保?拒绝给予特许供某特定用途的权?,所以刑事强制??应因此而丧失.我 们亦质疑此等法定免责辩护对获豁免可作平?进口的使用者是否应予适用(?第
38 段).我们 认为需再进一步研究这?项法定免责辩护. e. 对於豁免全部非牟?学校及接受政府资助的牟?学校的刑责的决定,HKEPA 表示 强?反对.只要这些机构有系统地将版权材?大?复制,他们?得要负刑责.1 我们可接受给 予非牟?教育机构豁免刑责,只要有关的豁免 C (i) 在一段有限期间内失效,以?有关的机构有时间订?特许授权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