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6-02-20

2 我们注意到工商科技局把适用於版权保护的?外规定汇编,?於附件 D「?版权条??的相关条文」时,?第

37 条也没有包括在内,正好?明除非这些对?外情况所作的重要局限在公平处?的条文中明确?明,否则是很容? 给忽?的. 商对使用者的回应是否属「及时」 ,我们已在上文提出?我们的关注.在此情况下,有关的裁 决则?仅决定是否在刑事上有补救,还涉及图书馆的?为是否侵权. 7. 政府在二??二?提出有关允许的作为的建议(第29-31 段) HKEPA 主要关注的是有关废除条?第 45(2)条的建议(在第 30(a)段提述), 因为会局限? 学校在翻印复制上的?外围,但事实上却有特许授权计划容许复制.香港特别?政区政府应 ?解到最?想,最有效的管?教学复制用途的方法是鼓?版权拥有人和学校之间自愿订?协 议.废除第 45(2)条是完全违背?这个目标,并以政府的旨意取代市场的??.工商科技局在 第31 段中所提的意?,指现?的?外规定「并?容许全无限制地任意复制多份复制品」 ,是无 关宏旨的;

废除?第 45(2)条肯定容许学校在无需付费及没有法?责任下进?复制,而且复制 的程?是现时学校得到的特许所涵盖的.实际上,此举只会鼓?学校??会这些特许授权计 划,改而任妄为,看他们的复制活动是否最终会被判断为「合?」 .让香港法?朝这个方向 走是错误的. 8. 平?进口版权作品(第37-38 段) 对於第

38 段建议保?现时平?进口版权作品的所有限制,HKEPA 表示支持.有些?法会 议员主张免除或大副?缩短现有

18 个月平?进口版权作品的限制,我们对此表示强?反对. 反对原因如下: a. 扼?香港创业产业 电影、唱片、教育软件、电脑游戏、多媒体出版物是香港创 意文化产业的发展重点.其他国家或地区,如新加坡、韩国和台湾,都是沿著这个方向发展, 期望在此?域建??先地位.当地政府的扶助包括在资源上的大?投放,创造一个有??业发 展的营商环境,建?一个完善且对?业有充份保障的法?.香港只有?三?的发展优势,如果 香港在此关键时刻,巩固香港创意文化产业的发展机遇,打稳基础,对整个香港的长远发展极 之有?.假?免除或大副?缩短现有

18 个月平?进口版权作品的限制,将即时扼?香港业者 的生存机会,??以万计的从业员失业,业界损失将以?千万计. b. 痛失本土市场 内地仍然是一个封闭的市场,就算中国已加入世贸组织,香港业 者仍?可能在内地拥有出版权或发?权.香港业者的权益只能依靠当地的法?,和获授权机构 的合作,所得到的保障极为有限.香港业界开?内地市场,到内地投资,从?没有得到香港政 府任何资助或协助,与内地机构合作,是处於一个?公平条件下的合作关系,赚取微薄的版税 收入,补贴开发成本.假?免除或大副?缩短现有

18 个月平?进口版权作品的限制,本港投 资者、策划创新者,竟成为为人做嫁衣裳.内地获授权的产品反客为主,以内地较低的生产成 本,以极具竞争?的价格倾销香港市场,香港业者必遭鲸吞,痛失?足之地.没有生存之地, 何?有将??何?有持续发展机会? c. 迫使外国投资者?场 香港有完善的法制,外国投资者愿意以香港为基地,愿意 与香港业者合作,共同开发新技术和产品,销售到其他地区.电影、唱片、出版是这样情况, ?少国际企业在港设亚洲区总部,?单带入资?,?重要是带?技术和持续发展机会.假?香 港法??能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只会迫使外国投资者?场,放弃香港. d. 应营造一个公平合?的营商环境 每个国家的法?都会对本土产业有一定程? 的保护.政府有责任要营造一个公平合?的营商环境.香港法?只能在香港的围 内,给与业界适当和合?的保护.建议免除或大副?缩短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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