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6-02-20 |
(ii) 会在政府对有关教育机构的做法及订?特许授权安排的进?作出检讨下,配 合进?;
(iii) 仅适用於真正的教学用途;
及(iv) 并?适用於涉及教科书及以教育市场为主的出版物. 我们认为,只要复制仅限於并?是以教育市场为主(?如教科书)的出版物,或学校开始使用已 有的特许授权计划安排,则课堂教学是?会受到影响的.我们认为施加这些条件是非常合? 的.相反,如学校对无限制的复制教科书及?似材?而仍坚持获得永久豁免刑责,是完全?合 ?的,那只会摧毁此等出版物在香港的市场. 3. 董事/合夥 人的刑责(第18 段) HKEPA 支持这项建议,但必须是适用於第
9 段所建议的新增刑事罪?. 4. 为教育及公共?政用途的公平处?(第21-25 段) HKEPA 自始至终都质疑把非尽?公平处?的方式引入香港法?,以?处??外情况, 是否可保障版权.因为非尽?的公平处?形式在香港法?中属新事物,HKEPA 强?要求如在 教育及/或公共?政采纳这个形式,应有条文必须?明在香港法?中?会有?外条文(公平 处?或具体?外规定) C (a) 适用於特殊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
(b) 容许以与正常?用作品相悖的方式使用作品;
或(c) ?合?地损害版权拥有人的合法权益. 该条文应给予法庭所需的指引,指出法庭在诠释公平处?(及其他?外规定)时必须尊重国际惯 ?.虽然这样的条文可能与现?条?的第 37(3)条会有重叠,但为教育及公共?政用途而由尽 ?形式改为非尽?形式的公平处?(?第
21 段),正好?明为甚麽要把这些规则?明,给予法
1 有些?法会议员提出「福?机构」应豁免刑责,我们对此亦表示反对.这些机构虽担负重要的社会功能,但也 得要尊重法?. 庭明确的指引,同时亦有助学校和政府机构的人员??解适用於他们的豁免围.2 有关在教育环境中的公平处?问题 , 在草拟任何豁免时应鼓?版权拥有人与学校订?自愿 协议,因而在使用者知悉或应该察觉到有关的活动是受到特许保护时,该等豁免??能适用. 起码,法?应指明凡证明有特许存在的情况下,有关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上可被推定是会受 到??影响的. 此外,任何新订的豁免必须考虑学校为教学目的,而在未经批准下使用教科书或在市场上 出售主要作教学用途的材?的相当部分 , 一般是会对有关作品的潜在市场造成相当的??影响 的. 最后,在教育环境中引用公平处?(或其他?外规定),而且是用於可在网络上存取版权材 ?,情况会变得?为复杂,因为?仅牵涉到复制以外的专属权?,而且由原?仅属有限?的使 用演变成?可控制的使用的机会将大增.如在此情况下引用公平处?的?外规定,应具备科技 保障确保?外情况是在经审慎界定的围内,并且符合国际标准.此等保障可依循有关教育当 局所颁布的规措施,但应包括取用保护措施,以?限制何人能取用有关材?,?如仅供报? 某课程的学生取用,另外还设下管制,防止或禁止未经批准的下载、打印或进一步的分发. 我们并?同意工商科技局第25段的?解,认为该等保护措施现时并??获得或费用高昂.相反,在没有这些保护措施下,教育方面的公平处?条文所订下的 ?外规定 就会很容?把线 上环境中的版权保障「规则」吞噬.另外,我们很高兴工商科技局也看到在点对点网络上分享 版权作品,以及在学校内?网建?电子图书馆「并?构成公平处?」 ,而非尽?的公平处?条 文主要还得看法庭就个别案件所作的诠释 . 法庭日后可能并?同意工商科技局在此问题上的? 解,所以HKEPA提议出版商?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风险.规定学校采纳并实?合?的程 序及保护措施,以防止?用,是控制有关风险的最低要求. 有关公共机构的公平处?问题,我们并?觉得有必要需扩展现时?版权条??在这方面的 条文r「公共?政日趋复杂」(第21 段)并?足以构成充分的?由.在这方面定下?统的?外 规定会严重损害法?材?、医学刊物及很多工具书作品在香港的市场,而在这个市场中,公共 机构所占的份额是相当大的.HKEPA 促请有关当局对此建议作进一步的研究. 5. 为教育目的而允许的作为(第26 段) HKEPA 原则上并?反对本段所提的建议,而且我们也?解到在教学环境中多作互动教学 可能需对现时的?外规定稍作调整 , 但我们就这些建议所作的最终结?主要还得看这些?外规 定所涉的深广程?. 6. 为图书馆目的而允许的作为(第28 段) 这是个新建议,我们认为需作进一步研究,包括应显示出有需要扩大现时就图书馆所订的 ?外规定.至於是否应以新媒体发放某产品,应由市场?决定.为?替换复本而为图书馆在制 式偏移上订下?统的?外规定是有违这个原则 . 我们并?察觉有任何证允臼谐∶挥谢赜ν 书馆在这方面的合?需要.此外,对於一些有关侵权责任的条文完全取决於法庭最终决定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