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6-02-21 |
公司也秉持著利润共享与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来制定 薪酬政策,以提供完善的福利制度,相关福利措施如下: (注:依各地区员工需求而因地 制宜). ? 奖金/礼品类: 绩效奖金、三节奖金/礼品 ? 保险类: 劳保、健保、员工团保 ? 休闲类: 国内/国外旅游、庆生会 ? 请/休假制度: 每周一例一休、弹性上下班、特休/年假、陪产假、家庭照顾假、女性 同仁生理假 ? 补助类: 健康检查、结婚礼金、生育津贴、住院慰问金、退职金提拨 本公司依咐投挤ā辜啊咐凸ね诵萁鹛趵苟┒ㄔ惫ね诵莅旆,公司有健全的财 务制度能确保同仁有稳固的退休金提拨与给付,进一步鼓励同仁在公司服务能有长远的 规划和投入. 退休制度与实施情形 ? 本公司於
2007 年7月4日劳工退休金条例公布后,对当时已适用劳动基准法之在职同 仁,提供继续适用劳动基准法之退休金或适用劳工退休金条例的选择,2 人选择继续 沿用劳动基准法之退休金规定,8 人选择
96 年之前年资采劳动基准法之退休金规定,
2007 年之后采劳工退休金条例. ? 对前述适用劳动基准法之退休金规定同仁,於符合劳动基准法第
53 条所述: 「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满五十五岁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满六 十岁」 ,自请退休,或符合劳动基准法第
54 条所述: 「
一、年满六十五岁
二、心神丧 失或身体残废不堪胜任工作」 ,而强迫退休时,依劳动基准法第
55 条之标准:「
一、每 满一年给与两个基数,超过十五年之工作年资,每满一年给与一个基数,最高总数以 四十五个基数为限.未满半年者以半年计;
满半年者以一年计.
二、依第
54 条第一项 第二款规定,强制退休之劳工,其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系因执行职务所致者,依前款 规定加给百分之二十」给付退休金. ? 为支应劳动基准法之退休金,本公司依劳动基准法第
56 条之规定,已提拨金额於劳动 部所指定的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专款专用. ?
2007 年7月4后入职的同仁,本公司一律依劳工退休金条例第
14 条之规定每月依同 仁工资百分之六金额,提存至每位同仁的退休金专户,同仁於符合劳动基准法所订之 自愿退休或强迫退休时,得自该专户一次或按月提领已提存的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