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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计划)88 附件III 卖方物业资料陈述书(安大略省地产协会)93
1 导言研究围1.
1996 年3月,当时的律政司和首席大法官授命法律改革委员会研究以下事项U 现行法例为有意购买和已购入香港境内的已建成住宅物业人士所提供的保障,在关於签约前的任何事宜和售楼说明的规定方面,应否更改?若是应该的话,又应如何更改? 2. 研究围涉及 签约前 事宜, 涵盖了在签订合约前( 即签订正式买卖协议前)的任何买卖事宜.小组委员会第I部分―― 本地住宅楼花3. 法律改革委员会下的售楼说明小组委员会( 小组委员会 )於1992 年11 月成立,专责研究住宅楼花的售楼说明.1994 年4月,小组委员会发表了一份谘询文件,以徵询公众对小组委员会中期建议的意见. 小组委员会所作的建议,大部分均为法律改革委员会所采纳.法律改革委员会并基於该等建议,於1995 年4月发表了关於本地住宅楼花的售楼说明的报告书――《 售楼说明研究报告书》( 第一份报告书 ).2000 年4月7日,政府以白纸条例草案的形式发表《 未建成住宅物业销售说明条例草案》, 以大体上实施法律改革委员会在该份报告书中作出的建议.第II 部分―― 境外未建成住宅物业4.
1995 年4月,小组委员会展开了研究的第二部分工作,即在香港出售或以广告推售的境外未建成住宅物业的售楼说明. 小组委员会於1996 年9月发表了一份谘询文件,以徵询公众对小组委员会中期建议的意见. 小组委员会所作的建议,同样地大部分均为法律改革委员会所采纳.法律改革委员会并基於该等建议,於1997 年9月发表了《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境外未建成住宅物业售楼说明报告书》( 第二份报告书 ).第III 部分―― 本地已建成住宅物业5. 这是小组委员会所作研究的第三部分, 研究围涵盖了香港境内已建成住宅物业的售楼说明和其他签约前事宜.2小组委员会的成员6. 参与研究的第三部分的小组委员会成员如下U黄英豪先生(主席)黄乾亨、黄英豪律师事务所主要合夥人律师宝礼太平绅士(由
1999 年1月21 日至
1999 年8月26 日由地政总 署署理副署长(法律事务)魏知义太平绅士代表) 地政总署副署长(法律事务)余若薇资深大律师(任期至
1998 年4月22 日止) 资深大律师郭永汉先生(任期由
1999 年7月16 日起) 太古地产有限公司高级发展经理李景煜壬罹臁⒗谆劳ソㄖ挛袼紫镶啡私ㄖα问げ壬悴饬啃卸戮聿饬渴ε随面门(任期由
1999 年7月28 日至
2000 年3月31 日) 政府总部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梅茂勤大律师(任期由
1998 年6月30 日起) 大律师邓惠钧女士(任期由
1998 年10 月5日至
1999 年6月3日) 香港地产建设商会秘书长杜巧贤女士(任期至
1999 年7月28 日止) 政府总部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卫少羽先生(任期至
1998 年7月31 日止) 香港地产建设商会秘书长黄浪诗女士(任期由
2000 年3月31 日起) 政府总部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王桂蟠先生消费者委员会投诉及谘询组主任邬满海太平绅士房屋署副署长(管理)7. 小组委员会秘书由高级政府律师梁满强先生出任.3会议8. 小组委员会於1998 年2月26 日展开其研究围的第三部分工作,直至2000 年7月27 日为止,一共召开了48 次会议.谘询文件9. 这份谘询文件列明小组委员会就如何改善香港境内已建成住宅物业的售楼说明和其他签约前事宜所作的中期建议.10. 传阅这份谘询文件的目的是邀请公众和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就所提出的事项和中期建议发表意见. 小组委员会在考虑谘询期内所收集的意见后,会向法律改革委员会提交最后建议.4第1章授命进行研究的理由及研究围另外授命就本地已建成住宅物业进行研究的理由1.1 当小组委员会於1992 年11 月委出时, 研究围只限於住宅楼花,但在1996 年,小组委员会另外获授命研究香港境内已建成住宅物业, 而作出此项关於签约前事宜和售楼说明的另外授命是基於多种原因的.公众反应1.2 关於本地住宅楼花的谘询文件於1994 年4月发表之时,公众反应热烈,大力要求对已建成住宅物业的售楼说明施行管制.统一适用於已建成住宅物业及未建成住宅物业的标准1.3 法律改革委员会於1995 年4月发表第一份报告书,就本地住宅楼花作出多项建议.2000 年4月7日,政府以白纸条例草案的形式在政府宪报刊登《 未建成住宅物业销售说明条例草案》. 该条例草案旨在收集公众意见,谘询期有三个月,直至2000 年7月6日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