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6-03-01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伊立浦电器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08]邦盛证字第

11 号 中国・北京・海淀区金源时代商务中心

2 号楼 电话(Tel) :(010) 88891182(总机), 88891923,

88892012 传真(Fax) :(010)

88891131 二八年三月 4-1-1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伊立浦电器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重点问题第

1 条.

4-1-4

二、重点问题第

2 条第

2 问.4-1-10

三、重点问题第

4 条.4-1-16

四、重点问题第

6 条.4-1-18

五、其他问题第

19 条.4-1-22

六、其他问题第

21 条.4-1-24

七、其他问题第

25 条.4-1-25

八、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4-1-35

九、发行人的业务.4-1-41

十、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重大关联交易的变更 4-1-42 十

一、发行人主要财产状况的变化 4-1-45 十

二、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的变化 4-1-52 十

三、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情况 4-1-53 十

四、发行人的税务.4-1-56 十

五、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1-56 十

六、结论意见.4-1-57 4-1-2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伊立浦电器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08]邦盛证字第

11 号致: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 股份公司 、 公司 或 伊立浦电器 、 伊立浦 ) 委托,担任其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于2007 年9月20 日分别出具了[2007]邦盛证字第

5 号《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第5号《法律意见书》 ) 、[2007]邦盛证字 第6号《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 第6号《律师工作报告》 )和[2007] 邦盛股字第

7 号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产权证书专项鉴证意见》 (以下简称 第7号《产权证书 专项鉴证意见》 ) . 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2007 年11 月23 日出具的

071820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 、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大华天诚 )对发行 人截至

2007 年12 月31 日近三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于

2008 年3月4日出具 了深华(2008)审字

120 号《审计报告》 ,根据该《审计报告》上述第

5 号《法 律意见书》 、第6号《律师工作报告》中所引用的原财务数据有所调整,自本所 律师出具第

5 号《法律意见书》 、第6号《律师工作报告》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的相关情况亦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故,本所律 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情况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对《反馈意见》中4-1-3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伊立浦电器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律师需补充或说明的有关问题以及发行人涉及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 的变化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 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进一步的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分为两部分,第一 部分为《反馈意见》之法律意见答复,第二部分为自本所律师出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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