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 2016-03-01 |
2006 年度和
2007 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 62,531.42 万元、3,020.80 万元和 79,296.87 万元、4,114.48 万元,发行人的 4-1-5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伊立浦电器补充法律意见书 营业收入和利润均保持了持续的增长. 发行人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主要产品的生产经营不存在以承 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 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况.
2、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立邦(香港)的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 经本所律师核查,近三年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立邦(香港)发生的关联交易 均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程序合法有效.
2005 年1月1日至
2006 年2月28 日期间,发行人委托立邦(香港)将产 品销售予实际客户,并支付其出口货物代理委托费用,具体的支付方式按照发行 人全年出口订单销售总额的 4%-6%预留差价予立邦(香港) ;
立邦(香港)以自 己的名义负责开具发票并收取出口产品货款, 同时负责按发行人指令将部分出口 产品货款支付其进口原材料的货款. 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平、 公正、 合理的原则, 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根据大华天诚出具的深华(2008)专审字第
098 号《关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 份有限公司与外方股东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核报告》 ,发行人与立邦(香港)销售 货物的关联交易总体是按照《代理委托出口协议》的约定执行的,关联交易价格 公允.
3、2007 年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立邦(香港)无关联交易发生.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方面均与 股东单位及其关联方相互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具有 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独立运作.
(二)委托代理销售方式对公司业绩真实性的影响
1、委托代理销售方式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2005 年、2006 年,发行人的销售订单均由实际客户直接 下发,并由发行人承担供货、售后服务等合同义务.为报关及结算外汇的便利, 发行人在销售形式上委托立邦(香港)将货物销售给实际客户.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 4-1-6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伊立浦电器补充法律意见书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 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 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 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故,发行人委托立邦(香港)销售的 委托代理销售方式合法有效,且不影响发行人作为销售合同真实合同主体的地 位.
2、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立邦(香港)的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 请参阅
一、重点问题第
1 条
(一)发行人近三年独立运作
2、发行人与 其控股股东立邦(香港)的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 .
3、发行人销售收入真实、合法 (1)委托销售业务流程
2005 年度及
2006 年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