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6-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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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 法律行为视角下的决议不成立 殷秋实* 摘要决议不成立的创设是为弥补无效、 可撤销二分法保护的不足, 其理论基础为决议 是强调程序的共同法律行为.但是, 由于法律行为以合同为典型对象, 而决议与合同存在深刻 不同, 因此, 现有的法律行为一般理论无法准确定性决议不成立, 也无法为不成立事由的讨论 提供指引.决议不成立的功能在于填补无效事由过窄的漏洞, 其实包含不成立和虽成立但无 效两种性质不同的情况.决议不成立的事由因此应该分两步讨论, 首先确定决议构成的最低 要件, 其次讨论会否定决议效力的程序瑕疵, 并基于股东撤销决议的可能性来与可撤销事由区 分.决议不成立事由应限定在召集、 会议记录的缺乏或严重瑕疵以及表决的缺乏.《 公司法解 释四》 第5条应做相应的限缩解释. 关键词法律行为 决议不成立 决议无效 决议可撤销 程序瑕疵 据《 公司法》 第2 2条, 我国法中的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有无效、 可撤销两种效力瑕疵形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 》 ( 以下简称《 公司法解 释四》 ) 增设决议不成立这一新形态, 并在第5条具体规定导致不成立的原因.决议不成立在 《 公司法解释四》 的征求意见稿中就已经出现, 引发不少讨论和争议, 〔 1〕 条文几经修改, 终于 成型.学理对于决议不成立的关注则更早, 主要借鉴日本、 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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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1〕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本文为司法部2
0 1 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 公司决议效力瑕 疵研究 ( 项目编号:
1 8 S F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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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 ) 的阶段性成果. 参见甘培忠、 赵文冰: 对公司决议效力的一些思考― ― ―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 》 ( 征求意见稿) 中的相关规定 , 《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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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年第8期, 第4 6-5 5页;
王雷: 公司决议行为瑕疵制度的解释与完善― ― ―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征求意见稿) 第4-9条规定 , 《 清华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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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年第5期, 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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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4页. 和实践, 呼吁我国法也应该确立决议不成立制度. 〔 2〕 《 公司法解释四》 对决议不成立的规定并没有使争议尘埃落定, 相反, 相对简单的规定― ― ― 只涉及被告和不成立的原因― ― ―不仅为解释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也要求解释的介入: 不成立的 法律效果、 不成立的具体原因、 决议的成立要件、 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的范围等问题 都需要予以回答.事实上, 在适用《 公司法解释四》 第5条的过程中, 各级各地法院暴露出不少 问题, 特别是涉及伪造签名、 伪造决议时, 法院对决议效力的判决结果并不一致, 这有待理论的 注意、 观察和回应. 援引法律行为一般理论或许是解决上述争议的方法.法律行为理论比较成熟完善, 而且, 《 民法总则》 第1
3 4条第2款将决议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类型, 从立法上确定了两者的联 系;
大多数学理观点将决议不成立建立在法律行为理论之上, 〔 3〕 并援引成立是事实判断、 成 立要件等理论来分析决议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