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6-03-03 |
另一方面, 决议不成立为 严重的程序瑕疵提供救济, 以此来弥补二分法保护的不足. 为证成决议不成立之诉, 我国学理还广泛援引日本、 韩国、 我国台湾地区的观点.这些地 区都通过立法或实务确认决议不成立的适用.如日本公司法典第8
3 0条规定: 对股东大会、 种 类股东大会、 创立大会或种类创立大会的决议, 可以诉讼方式请求确认决议不存在.韩国商法 典第3
8 0条规定: 股东大会的召集或决议程序有不能以股东大会决议视之的严重瑕疵时, 可提 起决议不存在确认之诉.两国立法将之前存在于理论和实务的决议不成立之诉以立法形式加 以明确承认.我国台湾地区虽无明文立法, 但理论和实践也承认决议不成立之诉, 认为决议不 成立是指从成立过程看, 显然违反法令, 在法律上不能认为有股东会或决议存在的情况. 〔 8〕 这些地区创设决议不成立的原因, 也是基于二分法的上述缺陷, 即决议可撤销之诉并不适合涵 射形成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的决议;
〔 9〕 以及讨论决议瑕疵的前提, 是股东会及其决议的存 在, 如果没有股东会或者决议的存在, 就没有讨论决议瑕疵的必要. 〔
1 0 〕 决议瑕疵二分法存在的缺陷需要采用某种方式来弥补和纠正.各国理论和实践之所以选 择用决议不成立来填补缺陷, 其理论基础在于将决议视为一种法律行为. 在传统的法律行为理论中, 关于成立的理论主要体现为两点.首先, 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 效性质不同, 成立是事实判断, 而生效则是法律或价值判断. 〔
1 1 〕 其次, 由于成立和生效性质 上的差别, 两者的构成要件也因而不同.成立要件可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 一般 成立要件通常是意思表示的合致、 当事人、 标的等;
特别成立要件通常是要物合同中的标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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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外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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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年第1期〔5〕 〔 6〕 〔 7〕 〔 8〕 〔 9〕 〔
1 0 〕 〔
1 1 〕 参见钱玉林: 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救济 , 《 现代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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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年第6期, 第1
3 9页;
张旭荣: 法律行 为视角下公司会议决议效力形态分析 , 《 比较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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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年第6期, 第1
3 8页. 参见袁辉根, 见前注〔
2 〕 , 第9 4页. 参见甘培忠等, 见前注〔
1 〕 , 第5 0页. 参见王文宇: 《 公司法论》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
0 0 4年版, 第2
7 5页. 参见( 韩) 李哲松: 《 韩国公司法》 , 吴日焕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
0 0 0年版, 第4
2 3页. 参见柯芳枝: 《 公司法论》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
0 0 4年版, 第2
3 2页. 参见董安生: 《 民事法律行为》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
0 0 2年版, 第1
3 4页;
李永军: 《 民法总论》 , 法 律出版社2
0 0 9年版, 第4
2 1页. 交付, 以及要式合同中的特定形式. 〔
1 2 〕 如果决议是法律行为, 这就意味着法律行为的基本理 论和框架结构在可容许的范围内能够适用于决议.成立要件是否能够直接套用暂且不论, 成 立和生效的区分显然被决议行为所承继, 并成为决议不成立的理论基础.决议不成立是一种 事实判断、 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决议需要以决议存在为前提的观点, 都是法律行为一般理论在决 议行为中的镜像.在比较法中, 也是将决议定性为社团性法律行为. 〔
1 3 〕 决议的法律行为定性并没有得到我国学者的一致赞同.有学者认为, 股东大会决议并非 法律行为, 因为决议行为并不能依当事人意思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其只是效果意思形成阶段, 是意思形成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