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6-03-06 |
三、建筑物之屋顶,应以不燃材料建造,并以轻质金属板或其他轻质不燃材料覆 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以轻质金属板或其他轻质不燃材料覆盖:
(一) 仅处理高闪火点物品且其操作温度未满摄氏一百度.
(二) 仅处理第二类公共危险物品(不含粉状物及易燃性固体).
(三) 设置设施使该场所无产生爆炸之虞.
四、窗户及出入口应设置三十分钟以上防火时效之防火门窗;
墙壁开口有延烧之 虞者,应设置一小时以上防火时效之常时关闭式防火门.
五、窗户及出入口装有玻璃时,应为镶嵌铁丝网玻璃或具有同等以上防护性能 者.
六、制造或处理液体六类物品之建筑物地板,应采用不渗透构造,且作适当之倾 斜,并设置集液设施.但设有泄漏承接设施及泄漏检测设备,能立即通知相 关人员有效处理者,得免作适当之倾斜及设置集液设施.
七、设於室外之制造或处理液体六类物品之设备,应在周围设置距地面高度在十 五公分以上之围阻措施,或设置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
其地面 应以混凝土或六类物品无法渗透之不燃材料铺设,且作适当之倾斜,并设置 集液设施.处理易燃液体及可燃液体中不溶於水之物质,应於集液设施设置 油水分离装置,以防止直接流入排水沟. 行政院公报 第025 卷第107 期20190611 内政篇 六类物品制造场所或一般处理场所内,未处理或储存六类物品部分,其构造符合 下列规定者,该部分得不适用前项各款规定:
一、墙壁、梁、柱、地板、屋顶及楼梯,应以不燃材料建造;
与场所内处理六类 物品部分,应以二小时以上防火时效之墙壁、梁、柱、地板及上层之地板区 划分隔.区划分隔墙壁除出入口外,不得设置其他开口.
二、区划分隔墙壁之出入口,应设置二小时以上防火时效之常时关闭式防火门;
对外墙面之开口有延烧之虞者,应设置一小时以上防火时效之防火门窗.
三、涉及制造或处理公共危险物品部分经区划分隔,至少应有一对外墙面. 第十五条之一 一般处理场所之作业型态及处理数量符合下列规定,且於建筑物内使用部分之构 造符合附表一之一规定者(一般处理场所使用部分例示意图如附图一),该部分得 不适用前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规定:
一、喷漆、涂装及印刷作业场所,使用第二类或第四类公共危险物品(不含特殊 易燃物),且处理数量未达管制量三十倍.
二、清洗作业场所,使用闪火点在摄氏四十度以上之第四类公共危险物品,且处 理数量未达管制量三十倍.
三、淬火作业场所,使用闪火点在摄氏七十度以上之第四类公共危险物品,且处 理数量未达管制量三十倍.
四、锅炉设备场所,使用闪火点在摄氏四十度以上之第四类公共危险物品,且处 理数量未达管制量三十倍.
五、油压设备场所,使用高闪火点物品其操作温度未满摄氏一百度,且处理数量 未达管制量五十倍.
六、切削及研磨设备场所,使用高闪火点物品其操作温度未满摄氏一百度,且处 理数量未达管制量三十倍.
七、热媒油循环设备场所,使用高闪火点物品,且处理数量未达管制量三十倍. 附图一 行政院公报 第025 卷第107 期20190611 内政篇 一般处理场所之作业型态及处理数量符合下列规定,且於建筑物内使用部分之构 造符合一定安全规者(一般处理场所使用部分例示意图如附图二),该部分得不 适用前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七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