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6-03-06 |
6 要闻(上接第五版)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 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 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 试用 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 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三)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 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
不胜任的,免去 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 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 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 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党组)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五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 按照下列时间计 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 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 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 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 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 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 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 干部人选, 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 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 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 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 员以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 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 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 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 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 决定任命的领 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 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 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九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 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 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 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五十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 在人民代表大会选 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 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 党委应 当认真研究, 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 如果发现有事实依 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 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 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 按照政协章程和 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