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6-03-06 |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 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 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 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 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 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 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 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 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 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 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 严格执行干 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 一报告两评议 、专项检 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 带病提拔 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