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6-03-20 |
总则
1 1.1 目的
1 1.2 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1 1.4 相关文件
2 1.5 定义
2 1.6 撤销
3 2. 委任代表的委派与授权
3 2.1 主管部门
3 2.2 委任代表资格
4 2.3 委派流程
6 2.4 授权流程
8 2.5 境外单位委任代表管理
10
3 委任代表的权限、工作和责任
10 3.1 委任代表权限
10 3.2 委任代表的工作
18 3.3 委任代表的责任
24
4 委任代表的监督管理
24 ―
1 ― 4.1 委任代表年审
24 4.2 暂停或终止
25 4.3 委任代表文书管理
28 4.4 培训
29 4.5 监督
31 4.6 人员技术档案
32
5 附则
33 附录
1 委任代表资格声明
34 附录
2 委任代表文书
35 附录
3 委任代表年度工作报告
36 ―
2 ― 适航委任代表管理程序 1. 总则 1.1 目的 为委派民航行政机关以外的人员担任适航委任代表( 以下简 称 委任代表 ),从事有关民用航空适航审定和检查工作,及时有 效地实施民用航空适航管理,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本管理程序规 定了委任代表的委派和其他管理要求. 同时,本管理程序也为委 任代表的日常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指南. 1.2 依据 本管理程序依据《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 理规定》(CCAR-183AA-R1)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管理程序适用于民航行政机关委派的委任代表,主要规定 了委任代表的委派、授权、权限、责任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管理程 序中涉及的委任代表包括:委任工程代表( Designated Engineering Representative,DER)、委任制造检查代表( Designated Manufacturing Inspection Representative,DMIR)、委任适航代表( Designated Airwor? thiness Representative,DAR) 和委任航油航化代表( Designated Fuel ―
1 ― and Chemical Representative,DFCR). 1.4 相关文件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43)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管理规定》(CCAR-53)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CCAR-55) 《适航审定培训管理程序》(AP-00-01) 《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AP-21-03) 《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AP-21-04) 《民用航空器及其相关产品适航审定程序》(AP-21-05)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合格审定程序》 ( AP - 21-06) 《补充型号合格审定程序》(AP-21-14) 《进口民用航空器重要改装设计合格审定程序》(AP-21-15)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管理程序》(AP-45-01) 1.5 定义 (a)民航行政机关: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民 航地区管理局. (b)适航证件:指型号审定、生产审定和适航审定相关证件. (c)委任代表:指民航行政机关委派的民航行政机关以外、在 授权范围内从事适航管理中有关审定、检验工作的个人. 委任代 ―
2 ― 表为民航行政机关颁发适航证件进行技术检查所出具的技术检查 结果,作为民航行政机关颁发适航证件的依据. 1.6 撤销 本程序生效后,1994 年1月1日生效的《 工程委任代表委任 和管理程序》(AP-183-01)和1993 年10 月1日生效的《生产检验 委任代表委任和管理程序》(AP-183-02)撤销. 2. 委任代表的委派与授权 2.1 主管部门 根据适航委任工作需要,适航委任代表的管理分为两个主要 部分,即委派管理和授权管理. 委派管理工作主要是审查委任代 表候选人是否满足相应委任代表资格要求,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 是否为其颁发委任代表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