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6-03-20 |
3 (2) CCAR21 部培训 (3) 委任代表管理培训 e. 参加飞行试验之前,局方人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 身体要求: 试飞人员的身体状况应与其执行的飞行任务相符合. 局方人员在参加飞行试验前应接受体格检查并取得体检鉴定合格结论. (a) 所有试飞员应持有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 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颁发的有效的体检合格证. (b) 所有试飞工程师应取得有效的体检鉴定合格结论. 体检鉴定 医学标准参照 CCAR-67FS 规定,不低于 II 级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 (c) 其它涉及飞行安全的人员应取得有效的体检鉴定合格结论. 体检鉴定医学标准参照CCAR-67FS规定, 不低于II级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 (d) 对试飞工程师和其它涉及飞行安全人员的体检, 应由民航局 指定的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进行.体检鉴定合格结论的有效期限参 照所适用医学标准对应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执行. (2) 生理培训;
当CAAC 认为某一机型的高度环境控制和氧气系统 不成熟时,在10,000 英尺以上(在这一高度通常使用氧气设备)进行飞行 试验的人员,或在 25,000 英尺以上高度的增压飞机上进行飞行的人员必须 在进行飞行试验之前完成初始的生理培训课程(包括低压舱).除试飞工 程师之外的 CAAC 人员参与飞行试验必须接受同样的生理训练,否则应进 行风险评估. (3) 烟雾撤离培训;
建议所有飞行试验人员在其工作的早期至少参 加一次烟雾撤离训练.(可参加 FAA 推荐的俄克拉荷马市事故调查学校的
4 培训, 该培训能提供真正有难度的执行应急烟雾撤离程序的训练, 或CAAC 认同的其它培训机构进行的烟雾撤离训练.) (4) 生存培训;
所有飞行试验机组应该完成生存训练,参加相应商 用课程也可以. 7. 初始的飞行培训 a. 根据审定工作需求和培训资源情况,为试飞员提供新飞机或其它型 号飞机的初始资格培训(型别等级/正式的训练).但是,如试飞员可能不 对该飞机进行审定试飞,就不需要依据本程序获得该飞机的初始型别等级. b. 原则上试飞工程师还应至少取得私人驾驶执照. 7.1 飞行试验人员的复训 a. 试飞员和试飞工程师必须每
4 年完成试飞员/试飞工程师的复训(例如,FAA 的编号为#28273 的培训课程). b. 当局方审查要进行高高度飞行时,要再次进行生理培训.目前要求 每4年在地面学校进行培训,每8年在低压舱进行培训. c. 每四年必须完成生存复训. d. 对试飞员,每3年必须完成驾驶舱资源管理(CRM)复训课程.这 一要求可以在确定了型别等级的飞机上或在 FAA 学院进行的正式复训中完 成.该复训课程将在试飞员/试飞工程师的复训课程中完成. e. 对试飞工程师,试飞员和试飞工程师的驾驶舱资源管理(CRM)复 训课程必须每
4 年在试飞员/试飞工程师的复训课程中完成. 7.2 飞行复训 所有试飞员在相应其预期的工作负荷的机型上每年完成至少一次复
5 训,除非同一年中在另外一型飞机上进行了初始的资格培训.复训必须在 正式的课程中进行.如果试飞员涉及到即有固定翼又有旋翼机试验,每一 种类的复训必须每年进行一次. 7.3 保持资格 所有的试飞员为保持技术,每年必须至少飞行
100 小时(仍在飞的飞 行试验主管每年飞
48 小时).另外,试飞员必须保持 CCAR61.61 的仪表 和最近夜间飞行经历要求. 7.4 驾驶舱通行证(Pass) 任何人都不可能一直掌握飞机上采用的最新技术.因此,鼓励每个试 飞员(或试飞工程师)作为航空审定专家来申请驾驶舱通行证.鼓励试飞 员和试飞工程师在商业飞行中使用驾驶舱通行证来增强新技术方面的知 识,并了解如何操作飞行机组人员在日常飞行中使用的现代设备. 7.5 五年飞行培训计划 必须为每一个试飞员制定并保持一个五年的培训计划.此五年培训计 划必须保证试飞员将获得预期所需要的型别等级.试飞员应有相应型别等 级或在下述机型进行过正式训练: a. 前三点和后三点起落架的轻型活塞式单发飞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