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6-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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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信局1对电力 设施和 电能保 护的监 督检查 供电公 司、经 信系统 内发电 企业及 自备电 厂 检查电力设施和电 能保护情况.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
63 号) 第八条 电力设施包括已建和在建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 施和电力交易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 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保护范围按照国务院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 规定确定. 直流输电线路和特高压线路保护区的宽度以及计算最大弧垂、 最 大风偏后的安全距离,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确定的范围执行. 第十条 发电、 供电专用的输水、 输油、 供热、 冲灰管道(沟)的保护区(以 下统称输送管路保护区)为距管道(沟)两侧各一点五米内的区域. 第二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加大电能保护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科学技 术和管理方法,降低电能损耗,优化供电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有序用电方案,维护正常供用电 秩序. 第三十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断电事故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及时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电.未及时抢修,给用户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向用户供电,在其 营业场所公示用电办理程序、 服务规范、 收费项目和标准, 并公开报修电话, 合理设置收费网点,为用户提供方便. 第三十二条 用电计量装置应当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 格.用户发现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发生故障、损坏或者丢失,应当及时 通知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 向用户供电, 不得擅自中止. 确需中止供电的, 供电企业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供用电双方应当采取安全措施, 防止对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 用户对供电企 业中止供电有异议的, 可以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接 到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供电企业因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应当按照下 列规定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的,应当提前七日通知用户或者公告;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定期抽查比 例不低于3%,半年开 展一次;
不 定期抽查比 例不底于3%,每季度 抽查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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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公告,并通知关系 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重要用户;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的,应当按照有序用电方案确定的限 电序位中止供电或者限电. 引起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 供电企业 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第四十一条 供电企业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止供电;
(二)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变更收费标准;
(三)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
(四)擅自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
(五)其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3 安监局1对安全 生产教 育培训 的监督 检查 生产经 营单位 检查安全教育培训 和持证情况. 1.《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