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6-03-22 |
13 号)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 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 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 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 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 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4 号)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 归口管理、 分级实施、 分类指导、 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 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 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不两直、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年抽查比例 不低于 30%, 抽查频次每 个月一至二 次. -
6 -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 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 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制度的意见》(鲁安监发 〔2015〕166 号)
二、工作制度
(五)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各级安监部门要 根据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在抽查比例上,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 双随机 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 30%并逐步提高, 暗查暗访一般采用 双随机 抽查的方式.在抽查频次上,原则上每个月至 少随机抽查一至二次.
4 2 对安全 培训机 构的监 督检查 安全培 训机构 检查培训条件、培 训内容、培训课时 等情况.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4 号) 第五条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 从 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 应当将教师、 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 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2.《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制度的意见》(鲁安监发 〔2015〕16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