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6-03-27

1、表

2、表3规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4.2 排气筒 VOCs 排放限值 汽车涂装生产线的喷漆室应安装自动漆雾处理系统,烘干室应安装VOCs污染治理设备,且烘干室 VOCs废气处理效率应当在90%以上,排气筒VOCs排放浓度和速率执行表1的规定. DB32/ 2862―2016

4 表1 排气筒 VOCs 排放限值 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

3 )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苯10.6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甲苯

3 1.2 二甲苯

12 4.5 苯系物

20 8 TVOCs 乘用车

30 32 其他车型

60 60 4.3 单位涂装面积排放总量 汽车涂装生产线以物料平衡核算的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不应超过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2 汽车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 VOCs 排放量限值 车型 单位涂装面积 VOCs 排放限 值(g/m

2 ) 说明 乘用车

35 指GB/T

15089 规定的 M1 类汽车. 载货 汽车 驾驶室

55 指GB/T

15089 规定的 N

2、N3 类车的驾驶室. 箱式货箱

70 指GB/T

15089 规定的 N

1、N

2、N3 类车,但不 包括驾驶室. 客车

150 指GB/T

15089 规定的 M

2、M3 类车. 注:根据 GB/T

15089 的规定,M

1、M

2、M

3、N

1、N

2、N3 类车定义如下: M1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

9 座的载客汽车;

M2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

9 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5,000kg 的载客汽车;

M3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

9 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5,000kg 的载客汽车;

N1 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载货车辆;

N2 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3,500kg,但不超过 12,000kg 的载货车辆;

N3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 4.4 无组织排放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在任何1小时的VOCs浓度平均值执行表3的规定. DB32/ 2862―2016

5 表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VOCs 浓度限值 项目 浓度限值(mg/m

3 ) 苯0.1 甲苯 0.6 二甲苯 0.2 苯系物 1.0 TVOCs 1.5 4.5 排气筒要求 汽车涂装生产线的排气筒不应低于15m,且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居民或商业集中区最高建筑 5m以上.排气筒应按照GB/T 16157的规定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采样平台及其相关设施.

5 生产工艺与管理要求 5.1 汽车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使用的涂料中 VOCs 含量应符合 GB

24409 的规定,有机溶剂应当密闭运输 与储存. 5.2 现有汽车涂装生产线和新建汽车涂装生产线, 有机溶剂的使用和操作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 禁止露天喷涂、烘干,车间内应当设置有效的密闭排气系统,产生的 VOCs 须经由密闭排气系统导入挥 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备,变无组织逸散为有组织排放后集中处理. 5.3 密闭排气系统、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备应与产生 VOCs 的生产工艺同时运行, 不应停运或减运. 5.4 汽车制造企业应记录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购置、储存、使用及处理等资料,并至少保存

2 年,供主管部门查验.需记录的数据包括: 1) 含VOCs 的涂料、溶剂、稀释剂的名称、月用量及其含 VOCs 重量百分比;

2) 各车型月生产量及底涂面积;

3) 每月 VOCs 原料的回收方式、VOCs 回收量及计算方法;

4) VOCs 污染治理设备净化效率、VOCs 去除量.使用吸附处理装置的应记录吸附剂种类、使 用量、使用期限、更换频率,使用热力燃烧装置的应每日记录燃烧温度和烟气流量,使用 催化燃烧装置的应记录催化剂种类、催化剂更换时间,其它污染控制设备,应每日记录主 要操作参数和保养维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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