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6-03-27 |
6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要求 6.1 布点 排气筒 VOCs 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位置设置应当按照 GB/T
16157、HJ/T
397 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 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及点位设置应按照 HJ/T
55 的规定执行. 6.2 监测工况要求 DB32/ 2862―2016
6 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企业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 排污单位人员和实施监测人员不应任意改变实际 运行工况. 6.3 采样方法与分析方法 污染源监测采样方法按照GB/T
16157、HJ/T
397、HJ/T
194、HJ/T
55、HJ 732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 中的采样部分执行.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分析方法见表4. 表4 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分析方法 序号 污染物 类别 方法名称 方法来源
1 苯、甲苯、二甲 苯、苯系物 排气筒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法 附录B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 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无组织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 气相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 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584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法 附录B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 -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 2 TVOCs 排气筒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法 附录B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 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无组织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 -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法 附录B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 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7 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 在任何情况下,汽车制造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 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 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DB32/ 2862―2016
7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单位涂装面积 VOCs 排放总量核算 A.1 单位涂装面积 VOCs 排放总量限值的计算考核是以每月表面涂装工艺所有排放的 VOCs 总量 (含逸散 性排放量)除以底涂总面积为依据.汽车涂装生产线每月 VOCs 排放总量以物料衡算法按式(1)计算: VOCs 排放总量=I-O1-O2 …………………(1) 式中: I――为各涂装单元每月使用涂?、稀释剂、密封胶及清洗溶剂中VOCs的量,单位为千克每月(kg/ 月).以下来源可作为认定依据: 1) 企业原材料供货商提供的 MS/DS 文件中的 VOCs 含量数据,如原材料供货商提供的 MS/DS 文件中的 VOCs 含量数据为百分比范围,取其范围中值;
2) 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机类原辅材料的检测分析报告中 VOCs 含量数据. O1――为每月回收VOCs的量(可再利用或进行废物处置),回收计量设备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 强制检测后,其计量数据作为认定依据,其他情况视作无回收量,单位为千克每月(kg/月);
O2――为每月污染控制设备破坏掉的VOCs的量,污染物处理设施进、出口每季度的监督监测数据或 经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数据作为认定数据,单位为千克每月(kg/月). A.2 底涂面积指车体底涂之总面积, 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设计的车身本体面积, 作为底涂面积确定的首 要依据.另外,可按式(2)或(3)进行计算: 底涂面积(m2)=2* 车身本体净重(kg ) /( 车身本体原始厚度(m)*车身本 体密度(kg/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