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6-04-05 |
5 梅州吉昌投资发展企业 (有限合 伙) 115.0000 4.5455 货币
6 温巧林 10.0000 0.3953 货币
7 大埔县桃源陶瓷工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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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钟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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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何志才 60.0000 2.3715 货币
10 郑瑶 30.0000 1.1858 货币
11 梁毅青 60.0000 2.3715 货币 合计 2530.0000 100.0000
第三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 出决议,并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办理. 第十九条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法律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定的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四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成立一年后发起人转让股份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票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开转让批准后,可依照相 关法律规定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 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法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股东名册由董事会秘书保管.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 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 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四) 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