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6-04-10 |
ii. 买方取得中国律师行出具之中国法律意见,其格式及内容获买方接纳,内容涵盖外 商独资企业及营运公司之正式注册成立、股东、监管合规、税务事宜及业务、 可变利益实体合约之合法性、有效性及执行性以及买方合理要求之其他事宜;
iii. 股东於本公司之股东大会根匆蛋迳鲜泄嬖蚺悸蚵粜榧叭瞎盒橐约捌湎钕 拟进行之全部交易;
C
9 C iv. 订约方已就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取得所有必须第三方同意、 批准、授权、豁免、许可及证明;
v. 联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批准代价股份上市及买卖而有关批准未被撤回;
vi. 本公司已遵守所有适用创业板上市规则 (包括但不限於股东於股东大会批准买卖协 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倘需要) ) ;
vii. 卖方作出之声明、保证及承诺 ( 「该等保证」 ) 於所有重大方面仍为真实、准确且并 无误导成份,而卖方并无在任何方面违反任何该等保证;
及viii. 认购协议已成为无条件 (达成买卖协议之条件成为无条件除外) . 买方与卖方各自须竭尽所能促使尽快达成上文第(i)至(viii)段所载之条件,惟无论如何不 迟於最后完成日期下午四时正.买方可全权酌情决定,於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豁免全部 或部分上文第(i)、 (ii)及(vii)段所载之任何一项或多项条件,而有关豁免须根蚍娇赡 厘定之条款及条件而作出.为免存疑,上文第(iii)、(iv)、(v)、(vi)及(viii)段所载之条件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豁免. 倘所有条件未能於最后完成日期下午四时正或之前达成或获买方以书面形豁免,则买卖 协议将告失效且不再具有效力,而订约各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申索或对其承担责任或义 务,惟任何先前违反买卖协议者则另作别论. 完成收购事项 待所有条件获达成 (或 (倘适用) 由买方以书面形式豁免) ,完成交易将於完成日期下午三 时正或之前落实. C
10 C 代价股份 第二笔代价及第三笔代价分别为54,000,000港元及71,000,000港元,须於分别公布二零一 五年经审核账目及二零一六年经审核账目后一 (1) 个月内由本公司发行及配发第二批代价 股份及第三批代价股份予卖方结付,发行价为每股代价股份2.15港元. 假设概无调整,代价股份占(i)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之全部已发行股本约5.61%;
及(ii)本 公司经发行及配发代价股份扩大后之全部已发行股本约5.31%. 代价股份将根豆啥乇鸫蠡嵫扒笾乇鹗谌ㄓ枰苑⑿屑芭浞.代价股份一经发行 及配发,将於所有方面与於完成日期之所有其他现有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地位.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