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6-04-11 |
(三) 上海市闸北区裕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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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号)洲际商务中心 15-16 层 电话(Tel):021-60561266 传真(Fax):021-60561299 邮编:20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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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金利达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致:无锡金利达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已于
2016 年1月26 日出具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金利达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原法 律意见书 ),另于
2016 年3月16 日出具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 于无锡金利达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 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还于
2016 年4月8日出具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金利达生态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
(二)》.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6 年4月20 日出具的 《关于无锡金利达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意 见》(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本所特对反馈意见中律师需说明的有关法律问 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 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股份公司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 律事实和法律行为以及本次挂牌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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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 在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股份公司为申请本次公开转让之目的而使用, 除非事 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或其任 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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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锡山区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认为,由于现处于 十三五 排 污许可证新规制定期,无锡市排污权有偿使用相关细则正在制定中,故2016 年 度排污许可证暂缓发放,故公司暂不能办理新的排污许可证.请公司补充披露以 下内容: (1)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对排污物采取处理措施;
(2)公司及其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就及时跟进办理排污许可证出具承诺;
(3)子公司属 地环保部门对其环保合规情况的意见.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就以下事项作补充核 查: (1)公司及子公司所属行业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