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6-04-11

(2)公司及子公司办理《排污许可证》是否存有法律障碍;

(3)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环保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环保方面 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4)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并采取停业措施,是否符合 合法规范经营 的挂牌条件. 公司取得排污许可证已在

2015 年12 月31 日到期但未在第一次反馈中未说 明,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第一次反馈中是否核查了公司排污许可证已到期的情 况及未说明到期情况作补充说明. (1)公司及子公司所属行业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 回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

1、公司在报告期内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时,经营业务为护岸材料 的生产和销售.子公司天津绿华在报告期内曾作为公司设在天津的生产加工基 地,受公司委托生产加工护岸材料,经营业务与公司一致.

2、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 司及子公司天津绿华所属行业为 C33 金属制品业 ;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1) , 公司及子公司天津绿华所属行业为 C33 金属制品业―C3340 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 ;

根据《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公司及子公 司天津绿华所属行业为 C3340 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 .

3、经查阅《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

4 /

9 (苏政办发[2015]118 号)文件, 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 行业并不在限制、 淘汰目录之列,也没有对该行业规定能耗限额.

4、根据公司

2012 年5月委托无锡市锡山区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对项目 建设环境进行评价而形成的 《无锡金利达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研发和生产生态护岸 (支档)结构工程新材料、加工设备及新建生产厂房、配套用房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表》,公司护岸材料生产工艺流程为:钢丝包塑→织网→校直→剪切→卷边→ 包装→成品,该过程中因仅利用专业钢丝编织机通过编织钢丝形成新的物理结 构,因此除整个工艺流程中会产生一定的噪声、废钢丝和废塑料,以及因包塑加 热工艺而产生少量的非甲烷总烃以外,不产生任何废水排放和其他废物排放.另 经本所律师在公司生产车间现场勘察,公司生产所使用的专业钢丝编织机、包塑 机等均使用电力驱动,不存在燃煤、燃油或燃气的情况.

5、根据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环保局出具的 锡开安环复[2013]43 号 《关于无锡金利达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研发和生产生态护岸 (支档) 结构工程材料、 加工设备及新建生产厂房、配套用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1E A 废气排放达到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 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二级标准;

A 2E A 公司建设项目无工业废水排放;

生活污水已做到雨污分流、纳管排放;

A 3E A 厂界环境噪声可达到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 类标准;

A 4E A 固废(废塑料、废钢丝)均得到了妥善、有效处理.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及子公司天津绿华所属的 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 行业,不属于 被国家限制或拟将淘汰的行业之列,也不属于高污染、高能耗行业范畴.

2、根据公司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关环境评价结论,公司生产工艺仅涉 及相关原材料(钢丝、塑料)的物理形状改变,相关原材料在生产过程中不产生 化学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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