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6-04-19 |
(二) 中国 广东 深圳 福田区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 邮编:518017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1 目录第一部分 反馈意见答复
4
一、《反馈意见》1
4
二、《反馈意见》3
23
三、《反馈意见》4
27
四、《反馈意见》5
31
五、《反馈意见》7
35
六、《反馈意见》9
39
七、《反馈意见》23
42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部分内容的补充或修正
49
一、本次交易方案
49
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
51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52
四、结论意见
52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2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
,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
6001 YITI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致: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博敏电子 )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 信达 )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信达担任博敏电子本次 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的 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已经提供的有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于2018年3月30日出具了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敏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以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3 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就《法律意见书》出具后博敏电子本次交易新发生 事项进行补充核查, 并于2018年4月17日出具了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敏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
(一)》(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80511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 馈意见通知书》及其所附有关问题(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的要求,信达针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反馈意见》涉及的博敏电子本次交易有关事项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的相关问题做出回复说明,以及对 信达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 进一步说明. 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截至本次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有关事实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了补充核查验 证,以确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须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一并使用,《法律意见 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信达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