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6-04-19 |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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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有投资 者. 第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 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 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 化.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 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公布.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 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 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 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 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 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 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 传真和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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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并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接听, 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 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公司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 季度公开一次. 第十四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 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 提供便利,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并为投资者 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提供便利, 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 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 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 重大信息. 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八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 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九条 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 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 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 通过 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