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6-04-19 |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 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 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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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 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三十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于公司获准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修订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