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6-04-20 |
6 使用管理要求 6.1 危险化学品采购 危险化学品应向具有合法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 6.2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管理 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应有符合GB/T 16483规定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应妥 善保管,并保证实验室人员能方便的获得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6.3 安全标签与标志的管理 6.3.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上应有符合 GB
15258 规定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6.3.2 气瓶的颜色标志应符合 GB/T
7144 和《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的要求.气瓶上合 格证应有具有充装资质的充装单位名称. 6.3.3 当危险化学品由原包装物转移或分装到其他包装物内时,转移或分装后的包装物应及时重新粘 贴标识. 6.3.4 化学品安全标签脱落后应确认后及时补上,如不能确认,则以废弃化学品处置. 6.3.5 实验室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标志应保持清晰、完整,包括: a) 符合 GB
13690 规定的化学品危险性质的警示标签;
b) 符合 GB
13495 和GB
15630 规定的消防安全标志;
c) 符合 GB
2894 规定的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永久性安全标志. 6.4 危险化学品的领用 6.4.1 危险化学品的发放应有专人负责,并根据实际需要的最低数量发放. 6.4.2 危险化学品应注意其使用寿命及气瓶检验有效期,并坚持先入先出的原则. 6.4.3 剧毒化学品、爆炸性化学品的领取,应由两人以当日实验的用量领取,如有剩余应在当日退回, 并详细记录退回物品的种类和数量. 6.4.4 领用时应填写危险化学品领用记录,按品种、规格记录购入、发放、退回的日期、单位及经手 人、数量以及结存数量和存放地点.领用剧毒化学品、爆炸性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还应详细记 载用途. 6.5 样品管理 6.5.1 应有专人对送检样品的管理负责,对样品名称、来样时间、来样数量、使用量、剩余量、处理 方式等进行记录,并对保存期内的样品实施监督. DB11/T 1191.1―2018
4 6.5.2 送检样品应有标签,样品在实验室的整个期间应保留该标签. 6.5.3 样品应存放在符合送检方要求的专用样品柜或样品间内. 6.5.4 留样应按相关规定妥善安全保管. 6.6 安全检查 6.6.1 应定期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应包括风险源辨识、风险控制措施、人员行为、安全 设施和设备、应急物资等内容. 6.6.2 安全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应使实验室相关人员知晓,并监督整改. 6.6.3 安全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7 储存要求 7.1 储存条件和方法 7.1.1 需要低温储存的易燃易爆化学品应存放在专用防爆型冰箱内. 7.1.2 腐蚀性化学品宜单独放在耐腐蚀材料制成的储存柜或容器中. 7.1.3 爆炸性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应分别单独存放在专用储存柜中. 7.1.4 除7.1.
1、7.1.
2、7.1.3 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的通风型储存柜内.从通风柜到 排风口的整个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7.1.5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可参照 GB
15603 执行.易燃易爆化学品、腐蚀性化学品、毒害性化学品的储 存方法可分别参照 GB
17914、GB
17915 和GB
17916 执行.各类危险化学品不应与相禁忌的化学品混放. 常用危险品化学贮存禁忌物配存表见附录 A. 7.1.6 气瓶应按 GB/T
16163 和《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中气体特性进行分类,并分区 存放,对可燃性、氧化性的气体应分室存放. 7.1.7 气瓶存放时应牢固地直立,并固定,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套好防震圈.空瓶 与实瓶应分区存放,并有明显分区标识.对不合格气瓶,应单独存放,并加标识. 7.1.8 危险化学品包装不应泄漏、生锈和损坏,封口应严密,摆放要做到安全、牢固、整齐、合理. 不应使用通常用于贮存饮料及生活用品的容器盛放危险化学品. 7.1.9 实验室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单一包装容器符合GB 28644.1规定的例外数量或危险化学品单一品种 存放量在 GB 28644.2 规定的有限数量范围内的,在同一储存柜中存放时,无需适用隔离要求. 7.2 储存限量 7.2.1 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除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外的危险化学品总量不应超过 100L 或100kg, 其中 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 50L 或50kg,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 25L 或25kg. 7.2.2 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氧气和易燃气体不宜超过一瓶或两天的用量.其他气瓶的存放,应控制在 最小需求量. 7.2.3 实验台上易燃液体存放量不应超过一天操作所需数量,剩余化学品应放回适当的储存区. 7.2.4 实验室内的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超过 7.2.1 或7.2.2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