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 2016-04-29 |
6 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资产划转事项,是公司根据重大资产重组实际情况进行 的内部资产整合, 便于重组后的资产交割, 有利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顺利进行, 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母公司和万盛新 持有的与晶硅片切割刃料业务相关的资产划转给易成新材.
九、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出售事项,通过出售前的内部资产 整合, 将母公司和万盛新持有的与晶硅片切割刃料业务相关的资产划转给易成新 材,有利于重组后的资产交割顺利进行,同意公司本次资产划转事项.
十、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