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6-04-29 |
3 ― 新采购合同1 新采购合同1之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 (交易时段后) 订约方: 天津协合华兴风电装备有限公司,本公司一间全资附属公司,作为买方;
及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第三方,作为供应商 代价: 人民币129,748,000 元 (相等於约148,984,000港元) 根虏晒汉贤1,本集团已同意向供应商采购(i)13组每组2,000千瓦之风力发电设施及3 组每组2,200千瓦之风力发电设施,及(ii)配套设备,以供本集团发展中国湖南省风电场项 目. 代价金额包括有关 (其中包括) 购买机器及设备、供应商将提供之技术支持服务,税项付款及 付运及保险成本之费用.供应商将就所供应之机器及设备提供为期5年之保修期. 上述本集团应付之代价金额,乃按正常商业条款,并经公平磋商以及主要参考新采购合同1 所载有关构成将予供应之风力发电设备部份之各机器、设备或配件之市场单价及数量后协 定. 根虏晒汉贤1,供应商须於新采购合同 1之生效日期起计15日内支付上述代价之10%, 作为违反其於新采购合同1 项下任何义务之履约保证金,该款项将於相关机器及设备之预验 收完成后30日内退还予供应商.上述代价之10%将须於接获履约保证金按金及有关付款凭证 后35日内支付. 供应商将交付及安装机器及设备,而本集团将根瓿山锥,包括按新采购合同1条款交付 及验收设备之时间分期支付代价.代价将以电汇或承兑汇票之方式支付.有关采购将以本集 团之内部资源或借贷拨支. ―
4 ― 新采购合同2 新采购合同2之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 (交易时段后) 订约方: 天津协合华兴风电装备有限公司,本公司一间全资附属公司,作为买方;
及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第三方,作为供应商 代价: 人民币194,224,000 元 (相等於约223,019,000港元) 根虏晒汉贤2,本集团已同意向供应商采购(i)9组每组2,000千瓦之风力发电设施及14组 每组2,200千瓦之风力发电设施,及(ii)配套设备,以供本集团发展中国湖南省风电场项目. 代价金额包括有关 (其中包括) 购买机器及设备、供应商将提供之技术支持服务,税项付款及 付运及保险成本之费用.供应商将就所供应之机器及设备提供为期5年之保修期. 上述本集团应付之代价金额,乃按正常商业条款,并经公平磋商以及主要参考新采购合同2 所载有关构成将予供应之风力发电设备部份之各机器、设备或配件之市场单价及数量后协 定. 根虏晒汉贤2,供应商须於新采购合同 2之生效日期起计15日内支付上述代价之10%, 作为违反其於新采购合同2 项下任何义务之履约保证金,该款项将於相关机器及设备之预验 收完成后30日内退还予供应商.上述代价之10%将须於接获履约保证金按金及有关付款凭证 后35日内支付. 供应商将交付及安装机器及设备,而本集团将根瓿山锥,包括按新采购合同2条款交付 及验收设备之时间分期支付代价.代价将以电汇或承兑汇票之方式支付.有关采购将以本集 团之内部资源或借贷拨支. ―
5 ― 供应商 供应商为中国风电机器及设备之供应商.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 信,供应商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 订立新采购合同及终止采购合同1 及采购合同2之理由 本集团主要从事(i) 投资风能及太阳能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