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6-05-01 |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六条第
(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
(一) 、
(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 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股份 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造成股份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包括持有对股份公司具有重要 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股份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股份公司或股份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 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应当及时 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股份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有权决定涉及金额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除外) :
(一)与股份公司关联自然人签订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不含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与股份公司关联法人签订的一次性协议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不含
300 万元)或 与同一个关联法人在
12 个月内签署的不同协议累计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 (不含
300 万元) , 所涉及的金额占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涉及金额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除外) :
(一)与股份公司关联自然人签订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含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与股份公司关联法人签订的一次性协议在
300 万元(含300 万元)――3000 万 元之间,或与同一个关联法人在
12 个月内签署的不同协议累计金额在
300 万元(含300 万元)――3000 万元之间,所涉及的金额占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5%之间的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金额在
3000 万(含3000 万元)以上(上市公司获赠现金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且占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 先经独立董事认可,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对于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股份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但对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 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四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关联董事未 主动声明并回避的, 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 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股份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 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