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6-05-01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 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 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可依法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 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说明会或业绩说明会等;

(五)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六)一对一沟通;

(七)现场参观;

(八)电话咨询;

(九)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路演;

(十二)其他.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管理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的职能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 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安排、组织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 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

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 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

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 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 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

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 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 积极维护公司的 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 证券管理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 门及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根据证券管理部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三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 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 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 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 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 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 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 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七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 电子邮箱或网上交流等方式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 并及时答复.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 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 品或服务情况、 法定信息披露资料、 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 司网站.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二十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 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 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重大事项时,按监管要求提供网络投票,积极为中小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行使股东权利创造条件, 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 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 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所提供的 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 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交流沟通 时,应做好相关记录.在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将上述记 录、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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