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6-05-01 |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 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有关工作 人员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并及时处理和回复. 在互动易答复投资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披露义务, 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 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密切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道和市场传闻.媒体报道中出现公司 尚未披露的信息资料, 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或交易量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知悉后有责任针 对有关传闻做出澄清或应交易所要求向其报告并公告. 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 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公司董事会调查、 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 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