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6-05-01 |
4、对于可能涉及信息披露的事务,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信息披露 义务人提供相应的资料以确定是否属于应当披露的事项.董事会秘书 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提供的信息披露资料不全的,有权利要求信息 披露义务人补充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义务按要求提供或做出说明.
5、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 息披露事务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6、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 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 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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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赋 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 事务代表行使董事会秘书的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 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经理班子的责任
1、经理班子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 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及对外投资情况、重大合同的签订及 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2、经理班子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 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3、经营班子成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 息.
4、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对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露事务 有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 能够及时披露.
5、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 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