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6-05-01
1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07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 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简称《公司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证券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 、 《公 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简称《披露指引》 ) 、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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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对股东 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前述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 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以诚信为本,忠实 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 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 则.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的信 息内容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上内容要作为重要 提示在公告中陈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

3 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九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股东大会决议;

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6、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7、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8、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9、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10、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赔偿责任;

11、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1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4、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 5%以上;

15、持有公司达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 5%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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