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6-05-01 |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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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 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 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 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
8 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起草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并认真核对 相关信息资料;
3、定期报告经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后报董事会 审议;
临时报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报董事会审议
9 或董事长审批;
4、填写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审批程序表;
5、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对须上报中国证监会及监管部门的 应同时报送) ;
6、在指定的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上对外进行公告;
7、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8、信息披露后,公司证券部负责将已披露的信息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1、董事长;
2、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3、董事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时;
4、董事会秘书;
5、证券事务代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务时,应通 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 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 露,不得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