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6-05-02 |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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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 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 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8 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