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6-05-02 |
9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 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 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